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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教授协会文件

发布时间:[2017-6-1 11:20:16]    浏览量:1335次
山东省老教授协会文件

鲁老教协[2017]第04号

                
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关于印发
《关于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  通  知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参照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规定(试行)》和《企业会员会费标准的暂行规定》(中老教协办字【2017】第03号)等文件精神,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制定了《关于吸收企业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关于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山东省老教授协会企业会员审批表

山东省老教授协会
2017年5月19日

附件一:

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关于
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参照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吸收企业会员及企业会员管理的规定(试行)》和《企业会员会费标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为发挥全省老教授高智力优势,竭诚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是社会主体之一。许多企业有着与老教授协会合作和加入老教授协会成为会员的主观意愿;吸收部分企业成为会员,有利于在统一组织下,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紧密联系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申请成为协会企业会员的企业,必须有主观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山东省老教授协会企业会员审批表》。
  第四条:对于提出申请的企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予以审核批准。
  第五条:企业会员具有如下权利: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以及协会与企业会员合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取得相关信息资料;
  (四)优先获得全省老教授科技成果转让权,优先获得优秀的专业技术及管理方面人才的支持,优先获得企业文化建设的智力支撑和咨询服务,优先获得与协会合作开展课题研究与技术攻关,优先获得新产品开发及已有产品市场拓展的合作平台;
  (五) 申请与协会合作成立以“山东省老教授协会”+企业冠名的分支机构,提升企业影响力;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企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章程;
  (二) 维护协会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与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企业会员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四类,会费标准分别为:
  (一) 会员每年1万元;
  (二) 理事每年2万元;
  (三) 常务理事每年5万元;
  (四) 副会长每年6万元至10万元。
  第八条  企业会员首次缴纳会费的时间为协会批准企业相应会员资格之日起7日内;续缴时间为上次缴费之日起满1年后的30日内。逾期未缴纳会费的须书面向协会说明情况,经协会同意后可缓期3—6个月;缓期后仍不能缴纳的,取消其企业会员相应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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