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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教授协会2016.03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6-11-7 11:1:22]    浏览量:3909次
关于印发《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工作守责》和《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有关行为,确保协会各项活动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对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特制定《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工作守责》和《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老教授协会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一、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工作守责
   二、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工作守责
  一、协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执行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所有二级机构下同)正副主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升行政能力和办事效率,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协会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出纳会计专人专责,执行会长“一枝笔”签字生效。
  三、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以上会议可以提前、延期与合并。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四、每月第一周周一上午为工作例会。例会由执行会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人员,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文件、商讨工作、交流情况。
  五、各专业委员会在业务范围内可以召开会议、举办活动,但须报经执行会长批准;需要请专业委员会之外的正副秘书长、副会长参与会议和活动的,须事先征得执行会长同意,由协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其参加。
  六、未经执行会长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山东省老教授协会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坚决防止侵犯协会利益、损害协会声誉事件的发生。对于假借名义、自行其是的组织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七、协会全体成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懂规矩、守纪律、口风严、作风实、讲真话、办实事,反对自由主义;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包容、相互支持,维护团结、维护稳定、维护大局,共同打造风清气正、团结和谐、干事创业的优秀团体。


山东省老教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国老教授协会关于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协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因工作需要而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讲师团、书画研究院等。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是协会二级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四条  分支机构必须接受协会领导,遵守协会章程,不得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等,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或撤销,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可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一般由协会副会长兼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征得执行会长同意后在协会备案。
  第七条  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下再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如“山东省老教授协会X X专业委员会。”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涉及经济、法律责任的协议或合同等,须经协会同意或授权;未经同意或授权的协议或合同等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协会支持各分支机构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并取得合理报酬。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所有收入应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对外有偿服务的收入,按照协会与之商定的办法予以二次分配。各分支机构应使用协会提供的收据或票据(均由省财政厅核发),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协会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半年向协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每年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协会会计报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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